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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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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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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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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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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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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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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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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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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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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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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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积分核准制申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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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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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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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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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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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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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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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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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中专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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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专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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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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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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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了曾用名、曾用身份证号或学历存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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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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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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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学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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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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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24个月或以上,交复印件,呈报单位经办人上网核实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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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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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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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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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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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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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根据情况还须提供如下材料:(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3)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验原件,收复印件)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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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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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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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等级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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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业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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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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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能力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等级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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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项能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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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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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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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参考取得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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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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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等级页),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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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全国统考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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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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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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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技能竞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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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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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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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彰荣誉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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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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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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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投资纳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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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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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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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形式纳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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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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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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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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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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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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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慈善捐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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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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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证书印首页及主要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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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发明创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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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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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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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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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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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相关人员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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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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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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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相关人员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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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婚、复婚或再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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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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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首页、本人页和随迁子女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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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随迁子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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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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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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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异地随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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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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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姓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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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婚、复婚或再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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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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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婚证复印照片页和姓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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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离婚、再婚、复婚或配偶再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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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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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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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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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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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审验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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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调干或调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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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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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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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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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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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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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直接办理类条件申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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