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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发布时间:   编辑:阳光培训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三)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八)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九)计划生育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十)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
    3.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一)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五、申办程序
(一)办理方式:
拟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请。
已进行人才立户登记且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也可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力资源引进管理业务指南”部分查询)申报业务。委托服务机构申报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受委托的服务机构统一报送到业务审批部门。
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须审查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档案,具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建档或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网上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用人单位为拟引进留学人员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 也可由留学人员本人通过登录原注册的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再通过用人单位提交。
用人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
单位经办人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zhrss.gov.cn),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单位按提示注册单位信息,已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未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选择审核部门并上报,打印相应的表格。
申请人填报信息后经用人单位提交:
申请人登录原注册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如之前未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增加“留学人员引进(个人)”业务选项。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个人)”,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申请”按钮。信息上报后,需与用人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在系统提交。
单位经办人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zhrss.gov.cn),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单位按提示注册单位信息,已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未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选择“个人”,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本单位拟引进人员个人信息。单位经办人对个人信息进行校核后,选择审核部门并上报,打印相应的表格。
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建档或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
备注:如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系统提交委托的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将其申报信息提交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2.呈报单位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提交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拟引进人员人事档案(如拟引进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呈报单位须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建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呈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3.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由申报单位将相应材料转交申请人。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4.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5.留学回国人员报到
接收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的,留学人员须持《户籍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接收单位在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的,留学人员须持《户籍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到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申请人到业务受理窗口报到后,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代理机构集体户的,按代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入户材料以代理机构说明为准)。
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6.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受理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点击“已办事项”,选择“单位”或“个人”,输入需修改的姓名,点击“查询”,选定需修改的记录,点击“撤回申请”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
(2)书面申报材料已受理尚未获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后,申请人自行登录系统,修改重新提交。
(3)已经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审核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修改范围仅限行政介绍信及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其中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呈报单位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如之前未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引进(单位修改)”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单位修改)”,点击“选择修改内容”选择留学人员引进或留学人员引进(单位修改)中个人或单位办结的业务,点击“修改”,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申请表,退还原行政介绍信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待“反馈意见”显示为“业务办结”时,重新领取行政介绍信及入户人员信息卡。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证件名称
    (一)《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
    (二)《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三)《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八、法律效力
    可由呈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九、收费标准
免费。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
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
受理单位
受理部门
受理窗口地址
咨询电话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外国专家局
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业务受理大厅1号窗口
25942934
2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政务服务科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
82918158
3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人力资源配置科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业务楼3楼办事大厅
25438382
4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专技科
南山区桃园东路南山区委大楼A0708室
86199403
5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人力资源配置科
盐田区政府大楼4楼424室
25228426
6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服务中心
宝安区48区上川一路60号宝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大厦三楼
27788501
7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人事服务中心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3楼1316
28943908
8
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
人才人事服务中心
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
88211317
9
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坪山新区金牛路启兴大厦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66,67号窗口
85209249 85209437
10
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
人事服务中心
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组织人事局窗口
23332027
11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
人才科
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组织人事局8号窗口
28333161
12
前海管理局
人力资源处
南山区月亮湾大道与东滨路交汇处前海综合办公楼A栋e站通服务中心2号窗口
3666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