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培训项目 > 管理类 > 正文

劳动关系协调师
发布时间:   编辑:阳光培训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资格考证培训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校定于3月份在深圳举办2018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的专家授课。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街道、劳保所、社区、企业等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报名时间、培训时间、培训地点

报名时间:201712月20日2018年327

培训时间:20184(培训天数共5天)

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

 20185月中旬(全国统考)。

七、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6500元/人。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报名办法

(一)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3、电子照片:在网上报名时需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用于准考证以及鉴定合格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电子照片要求如下:
  (1)、照片必须是近半年来的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电子相片。
  (2)、照片大小为40KB以内,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
  (3)、照片文件类型为 jpg格式。
  (4)、请尽量到照相馆拍摄符合规格的电子相片,若上传的照片不清晰或不能反映考生本人特征,对考试或证书使用造成影响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学历证复印件(2张);
    5、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复印件(2张,有相关证书的必须提供);

(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3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快递寄送我校。

十、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长丰大厦502号(西丽天虹后面)

联系人及电话:老师0755-26627828、18948701123

              王老师0755-26393100、18938677089

传真:26627828   QQ9254801292454884252

网站:http://www.sunpx.net/web/  E-mail: 925480129@qq.com      

 

 

 

 

深圳市南山区阳光职业培训学校

 

 

   二○一七年十二二十

 

 

 

 

附件: 1、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